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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1-02 作者: 编辑:合作发展部 来源:  点击:[]

 

 

 

 

 

 

 

 

 

 

 

 

河财政文20234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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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3426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面向本校师生开展的各种内部培训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适应社会与行业发展需求,正确处理教学、科研、管理与非学历教育的关系;坚持依法依规办学、管办分离、权责统一,强化意识形态管理,保障质量,提升效益,创建品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与质量保障。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编制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与制定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二)审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三)审核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

(四)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管理;

(五)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六)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报备。

第六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是非学历教育的办学主体,依程序立项审批后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全面负责本单位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享有自主决定办学事务、教学管理、获得办学收益等权利,履行依规报批、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承担办学成本等义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笫七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经本单位党委会政治把关、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立项申请表,向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笫八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需刊登广告的,应事先将招生广告内容交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后方能发布;严禁擅自刊登或张贴招生广告,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第九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背景、资质。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请时主动申明。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应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与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办学。

第十二条  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开展合作办学时,需协商确定一个主体办学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主体办学单位负责办学项目的立项申请、过程监管、经费分拨与结业办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和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须经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处对合同中的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予以审核,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章  教学与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统筹在线课程资源。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要加强教学管理,需明确非学历教育项目负责人,培训班应配备管理人员,复核学员身份,严格学习纪律与考勤考核。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制订完备、可行的培训方案与教学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非学历教育所需教材和教辅资料由各办学单位自行安排,并报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办学单位要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对授课内容进行政治把关。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应定期采取调查问卷、学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关于教学、师资、课程、培训内容等方面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由办学单位按照审核与申领程序办理申请、及时发放。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应有明显区别,加盖学校非学历教育专用公章。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印刷、颁发证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笫十九条  办学单位应科学核算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办学成本,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会计制度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审批,经审批后执行。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经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关于非学历教育项目收费标准,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制管理,课时费、资料费、保险费、资源使用费、劳务费等纳入办学单位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各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笫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师资准入标准与调整机制。办学单位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选聘思想素质过硬、专业水平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建立教师资源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办学场地和食宿,将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办学单位应做好学员进出校园的管理,在办学前应将办学培训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等情况报校保卫处备案,并为学员办理相关证件,落实各类人员离校(退学) 后所涉证()等的清退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与“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防范腐败风险。各办学单位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办学活动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各办学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和监察法等规定的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一)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展办学活动;

(二)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

(三)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损害学校声誉;

(四)擅自改变申请项目开展办学活动;

(五)擅自印制、颁发结业证;

(六)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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