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体现捐赠人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捐赠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三条基金会项目管理秉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申请与立项管理;
(二)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项目管理制度;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产生的效果和社会价值;
(五)通过对捐赠项目的有效管理,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资助特点及捐赠人的意愿,捐赠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学校发展类项目,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省级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支持国家级及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等;
(二)校园建设类项目,用于校园基础设施及校园环境建设;
(三)教学科研类项目,用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支持教学科研类项目的开展等;
(四)学生培养类项目,用于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鼓励学生创新实践等;
(五)学院发展项目,用于支持学院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
(六)校园活动项目,用于丰富校园文化,为学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支持;
(七)社会公益项目,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校外公益活动项目;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捐赠协议的签订
第六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一)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等;
(二)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学校法律事务处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理事长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七条捐赠协议签订后,基金会项目部对捐赠项目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签订后,由基金会项目部根据捐赠协议填写《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立项表”),并与协议中指定的项目执行单位签订《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实施委托书》(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委托书”),且由项目执行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方案,至此完成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九条限定性与非限定捐赠收入均需指定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资助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责任单位为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学院专项基金项目,责任单位为相应的学院。
第十二条其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在与捐赠人协商后,确定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第十三条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捐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须在捐赠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与基金会签订《项目实施委托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及项目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基金会项目部对捐赠协议、银行到账单、立项表、项目实施委托书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审核后,正式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向基金会财务部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基金会项目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有权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暂停其资金使用或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责任单位,按期编写项目预算,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等,定期向基金会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研究类捐赠项目(主要包括开发、服务、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委托及联合研发、人才培训等)的研究成果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所有。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财务部按捐赠项目设立项目账,进行项目辅助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项目部将根据捐赠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约定的项目预算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年度报告的形式递交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十四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应当实施专项审计: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四)民政部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