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2018年在河南省民政厅注册成立。2022年12月1日,基金会获评河南省“4A级社会组织”。基金会始终秉持服务宗旨,坚守互利共赢原则,积极搭建校友、社会各界与学校的沟通合作桥梁,着力打造互助共赢平台,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崇德向善、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我们诚挚地欢迎各类捐赠与合作,汇聚八方力量,共襄教育伟业!
一、我们的宗旨
基金会致力于加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助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捐赠款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创新、基础设施改善、实验设备升级、文化活动创建、学习交流培训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用途。
二、我们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可以具体划分为单独的教学楼宇、场馆、大门、雕塑、景观等;
(二)实物设备类。包括资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三)产学研合作类。包括资助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四)学习交流类。包括资助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学术交流会、主题高峰论坛、高层次专家研讨会等活动;
(五)师资建设类。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骨干教师出国访学、研修深造、合作研究、科研交流、考察实践等活动;
(六)奖助学金类。包括资助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
(七)文体活动类。包括资助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体育竞技比赛、大学生科技竞赛等;
(八)校庆活动类。包括资助校庆大会、校史展览、文艺演出、学术报告会、专题论坛、书画展览、各类纪念活动、景点布置、宣传广告等;
(九)社会公益类。包括资助开展与办学有关,提升学校美誉度的社会公益活动及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我们的服务
基金会严格遵循"规范管理、有序运作、安全保障"的工作准则,始终坚持"合法合规、公益为先、公信为本"的运营理念,切实履行捐赠项目管理职责,确保每一笔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都符合基金会的公益宗旨与捐赠人意愿。同时,我们将坚持透明公开原则,及时公布资金使用信息,以卓越的工作成效回报社会厚爱,以专业的服务回馈捐赠者信任。
【联系我们】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180号
电话:0371-61701193
E-mail:hncdjjh@huel.edu.cn
【捐赠账户及备注】
户名: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郑州龙子湖支行
银行账号:999156001080001144
捐赠备注:支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等。
四、国家免税政策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3号),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23-2025年度继续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 减除费用起征点 - 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减除费用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示例: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张三2022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起征点为6万元,五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减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40万﹣6万﹣3万﹣5万=26万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应纳税额为26万*20%﹣16920元=35080元;
(2)若向XX基金会捐赠5万元,应纳税额=(26万﹣5万)*20%-16920=25080元;
(3)若向XX基金会捐赠8万元,应纳税额=(26万﹣7.8万)*20%-16920=19480元;(最高抵扣额度 = 26万*30%)
(二)企业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税率
示例:企业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XX基金会捐赠小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捐赠额)*25%;
(3)若该企业向XX基金会捐赠150万元(大于等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其余30万元则在下一年度继续抵扣。
积沙成塔,滴水成渊。期待每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爱心人士及企业积极参与,共同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