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友工作的指导,健全校友工作咨询机制,充分发挥离退休老领导、老教师等对校友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依据学校校友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友工作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友顾委会)是学校校友工作的咨询、顾问机构,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友顾委会开展工作时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科学指导学校及学院校友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友顾委会由关心学生、热心校友工作的离退休老领导、老教师等组成。顾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0名左右,顾委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委委员经校党委审议通过后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确有需要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校友顾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友顾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校友顾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关注学校发展动态,指导学校校友工作,提升校友组织在广大校友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联系各行业的校友资源,推动校友与母校开展高层次、多元化的合作与交流;
(三)凝聚各办学时期的校友力量,共同为学校事业发展出谋划策并发挥积极作用;
(四)参与校友荣校兴校等重大活动,助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听取校友工作报告,对学校校友工作改革发展、校友会组织建设等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校友工作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校友顾委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有关校友工作建设与发展信息;
(二)出席校友工作顾问委员会会议;
(三)对校友顾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
议;
(四)对校友顾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
决;
(五)就校友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等向学校相关
部门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关注学校和校友发展动态,指导校友会和各二级
校友分会有序开展校友工作。
第八条 校友顾委会委员享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校友顾委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校友会的声誉及相关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校友活动,宣传学校文化和发展成就,提升校友工作成效及水平;
(三)开拓校友资源,凝聚校友力量,反馈校友对学校的关心及建议,为学校和校友长期合作建立良好基础;
(四)开发社会资源,搭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校友顾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十条 校友顾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友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校友顾委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年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校友顾委会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校友顾委会主任会议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友顾委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校友顾委会全体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校友顾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校友顾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校友顾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表决,必要时可以实行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友顾委会议审定后,报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校友顾委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校友顾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制作公章,不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八条 校友顾委会相关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友顾委会秘书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